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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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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韶关市人,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新丰县******号。201611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122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2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帮“龙某某”(男,身份不详) 运输毒品,乘坐川航3U8574航班从云南西双版纳到达成都,在双流机场T1航站楼2号出口被抓获,并被带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分局牛市口派出所;11214时至11317时,其在该派出所分6次从体内排出55颗用避孕套包裹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现场称量共净重261.85克。所有毒品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261.8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72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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