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运输毒品罪 > 裁判文书

张某某、乐某某,两人运输海洛因共计700克左右,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7-04-1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事起诉书内容: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03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为获得报酬,在一宾馆房间内接受同一人的安排分别将包装好的圆柱形毒品疑似物吞入腹中,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吞入腹中61个,被告人乐某某吞入腹中53个。此后,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一起搭乘汽车来到云南临沧机场,分别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于同年1121130分许搭乘MU****次航班从云南临沧机场来到云南昆明机场,并于同日 1615分许搭乘前往新疆乌鲁木齐机场的CZ****次航班,同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搭乘航班经停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公安机关在该航班机舱内将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查获。2016113142分至同日451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渝北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分四次排出毒品疑似物61个(净重共计365.05克);20161121905分至同日2322分,被告人乐某某在渝北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分两次排出毒品疑似物53个(净重共计321.7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运输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登机牌、DR影像报告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物证检验报告;

 

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运输毒品365.05克,被告人乐某某参与运输毒品321.79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