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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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4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给南隆镇东风路瑞泰酒店服务员200元人民币开8411号房间。当日20时许,郑贺文、孙安妮、宋贤德、叶子菡、蒲容陆续到了8411房间,陈某某在房间内制作了吸食冰毒的冰壶,拿出锡箔纸和吸管等吸毒工具,并提供冰毒吸食,后陈某某、郑贺文、孙安妮、宋贤德、叶子菡、蒲容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016年8月1日12时许,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对瑞泰酒店检查将其查获。经尿检,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毒品,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6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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