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1****22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威灵村*组*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水乡茗居小区西区*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卢某甲(已行政拘留)、卢某乙(已行政拘留)、林某某(已行政拘留)吸毒,后被民警挡获。现场在房间茶几上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2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一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0.1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刘某某外套右边口袋中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2.0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
检察员:汤跃平
2017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提讯证1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