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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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双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镇**村**组。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邓某某、陈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冯某某一起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红叶旅馆,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该旅馆开设1-5房间。李某某与邓某某、陈某某在该房间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挡获。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测试剂盒检测,三人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强
2017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壹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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