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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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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双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组。200482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12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11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3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号的自建房卧室内,多次容留陈某某及其女友徐某某使用烤吸方式吸食冰毒。2016125日,罗某某再次在该住处内容留陈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吸食冰毒,后四人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民警挡获。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测试剂盒检测,四人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同日,民警在罗某某的住处内查获疑似气枪一支和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鉴定,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强   

 

20173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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