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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请引诱,毒品犯罪特请引诱对判刑的影响
2016-09-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特请引诱
所谓特请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 “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二、毒品犯罪特请引诱对判刑的影响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情况,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问题。对具有“犯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数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给全国法院系统审理有特情参与的毒品案件制定了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也说明了审判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这就是毒品犯罪特请引诱对判刑的影响。
对于特情介入的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笔者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对于在侦查人员介入的、整个交易过程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未遂,不可能构成既遂,属于不能犯未遂。如果只是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或者线人参与的案件,由于侦查机关不能完全控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毒品转移到买方手中,则构成既遂,否则,构成未遂。 总之,对于特情介入毒品犯罪的侦查活动,在目前的环境下是有必要的,但是要严格控制。在有特情介入的案件中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事实,如果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量刑时要“从轻处罚”,死刑的适用更是严格审查。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序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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