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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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收缴程序规定

2017-02-0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1.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毒品提取及扣押等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2.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毒品提取及扣押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防止破坏毒品及内外包装上的指纹、DNA等痕迹物证,并及时提取、鉴定。严禁犯罪嫌疑人和无关人员与毒品及内外包装有任何身体接触。

3.毒品提取时,毒品及包装物应当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分别对应进行编号。在封存、称量、检材提取及送检环节,毒品及包装物编号均应当与提取环节保持一致,做到一一对应。对毒品及包装物的称谓、性状、颜色等表述也应当保持一致。如前述各环节出现编号或对毒品及包装物表述不一致的,应当制作《对应表》予以说明。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毒品提取及扣押过程中,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毒品的内外包装、性状、颜色等情况,由犯罪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被搜查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见证人当场签名。有拒绝签名情况的,应当注明。

5.对体内藏毒的案件,应当先行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透视,以X光片的形式固定证据,并且监控其当场排毒。对排除体外的毒品,应当及时提取,排毒时间较长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每次排出的毒品分别提取,逐一拍照,并按照前述方法3制作《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毒品提取及扣押全过程应当拍照和录音录像固定。录音录像应当能够反映毒品的原始位置。提取毒品照片应当能够反映提取的主要过程,标记毒品的原始位置、存放等情况,并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与毒品照片反映的情况相对应。照片及录音录像资料应当随案移送。

7.在毒品收缴和保管过程中,应当保持原毒品的完整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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