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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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如实供述且有立功表现,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李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3-20   标签: 贩卖毒品罪 简易程序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9111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

201610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8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贩卖毒品罪,于2016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2016102005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白象宾馆902房间,将净重0.1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周某,获取毒资200元。

 

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当场捉获被告人李X,查获全部毒品和毒资。

 

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捉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庞茂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的照片,书证捉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立功材料,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X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0.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031日起至2017228日止。)

 

二、对本案所涉毒品甲基苯丙胺0.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2克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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