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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7-02-0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59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1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0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8日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17时许,经事前联系,被告人王xx与付某谈好以1100元价格向付某贩卖四分之一盎司冰毒。被告人王xx按照约定将毒品送至本市秦淮区三山街地铁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王xx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净重5.7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人付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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