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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竹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2014-10-0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竹彩,女,1951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邵阳县塘田市镇南木村6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竹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郑启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竹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刘竹彩在塘田市镇南木村荷叶冲刘大佩自留地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罂栗5970株。2009年4月27日被派出所干警强制铲除。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竹彩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大益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及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竹彩非法种植罂栗共计597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竹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刘竹彩在塘田市镇南木村牛屎砣山下种植面积66.7平方米(0.1亩)的毒品植物罂栗共计5970株。2009年4月27日,邵阳县公安局塘田市派出所干警发现刘竹彩所种植的罂栗后,罂栗被派出所干警强制铲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罂栗种植地在塘田市镇南木村牛屎砣山下,面积约0.1亩,共计5970株;
2、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邵)鉴(理化)字[2009]24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提取物品登记表证明,送检的植株上的果实中检出鸦片中的吗啡及可卡因、蒂巴因和罂栗碱的成分;
3、证人刘大益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他妻子刘竹彩在牛屎砣山下种植0.1亩的罂栗,共计5970株;
4、被告人刘竹彩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她去种植堂兄刘大佩的地时发现罂栗种子,她就种植了0.1亩罂栗,共5970株,她打算等罂栗成熟后就收回家里,一是如果有人来买就将罂栗卖出去,二是留一部分给自己用;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竹彩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竹彩明知是罂栗种子而非法种植,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597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竹彩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竹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红 艳
审 判 员 陈 振 华
审 判 员 唐 志 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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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竹彩,女,1951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邵阳县塘田市镇南木村6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竹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郑启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竹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刘竹彩在塘田市镇南木村荷叶冲刘大佩自留地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罂栗5970株。2009年4月27日被派出所干警强制铲除。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竹彩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大益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及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竹彩非法种植罂栗共计597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竹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刘竹彩在塘田市镇南木村牛屎砣山下种植面积66.7平方米(0.1亩)的毒品植物罂栗共计5970株。2009年4月27日,邵阳县公安局塘田市派出所干警发现刘竹彩所种植的罂栗后,罂栗被派出所干警强制铲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罂栗种植地在塘田市镇南木村牛屎砣山下,面积约0.1亩,共计5970株;
2、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邵)鉴(理化)字[2009]24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提取物品登记表证明,送检的植株上的果实中检出鸦片中的吗啡及可卡因、蒂巴因和罂栗碱的成分;
3、证人刘大益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他妻子刘竹彩在牛屎砣山下种植0.1亩的罂栗,共计5970株;
4、被告人刘竹彩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她去种植堂兄刘大佩的地时发现罂栗种子,她就种植了0.1亩罂栗,共5970株,她打算等罂栗成熟后就收回家里,一是如果有人来买就将罂栗卖出去,二是留一部分给自己用;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竹彩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竹彩明知是罂栗种子而非法种植,共计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597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竹彩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竹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红 艳
审 判 员 陈 振 华
审 判 员 唐 志 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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