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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张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张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穿青族,出生地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8月11日作出了(2001)泉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了(2001)闽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2001)泉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2002年1月4日入监服刑。2004年6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6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4月2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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