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黑龙江张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张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穿青族,出生地贵州省织金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8月11日作出了(2001)泉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了(2001)闽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2001)泉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2002年1月4日入监服刑。2004年6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6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4月2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2007年6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4月2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连梅
- 上一篇:黑龙江向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下一篇:黑龙江巴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相关阅读:
相关判决书: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