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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向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向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了(2009)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向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了(2009)闽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25日入监服刑。2012年2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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