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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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2017-02-17   标签: 智豪 毒品 判决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35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XXX

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11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9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某被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13日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平独任审判,同年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11912时许,白(已判刑)在武汉市江滩附近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3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39袋后,将其放置在其驾驶的牌号为鄂A×××××号本田CRV轿车的储物格内。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将该轿车借走时,白向被告人吴某打电话,指使其到本区滠口街富兴里旁的小区门口送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绰号“剪头”的人。

被告人吴某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送给“剪头”后,将车内剩余毒品放在自己口袋中。后公安民警在富兴里旁的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从其上衣口袋内搜出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97颗、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39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重12.4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92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同案人白的供述、证人邓某的证言、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926日起至20173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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