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知识:
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起,被告人陈xx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制造毒品的方法后,陆续购买了无水乙醇、氢氧化钠等化学药品和抽滤瓶、空压机等化学实验仪器,并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小区X栋X单元X-X的住处先行试制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4年4月15日,陈xx在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中间物麻黄素的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后逃离现场。
同日14时许,消防官兵将火灾扑灭后,公安民警从陈xx上述住所内查获氢氧化钠、无水乙醇、石油醚、甲醇、盐酸、偏桃酸等制毒原料若干,查获抽滤瓶、搅拌机、恒温箱、蒸发仪、空压机等制毒工具,查获毒品中间物褐色晶体(净重2305.48克)、灰色晶体(净重247.2克)、液体若干,并查获黄白色晶体(净重37.43克)及作案工具平板电脑1台、手机2部、监控主机等物品。
同时,公安民警还从该房屋内查获陈xx非法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2颗(经称重净重13.72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褐色晶体、灰色晶体中均检出麻黄素成分;从查获的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从查获的部分液体中检出麻黄素成分。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陈xx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因陈xx身体原因需住院治疗,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5日对其决定监视居住。
因陈xx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脱,2016年3月17日,陈xx再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制造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13.72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样本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照片,楼宇交接书,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用化学方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陈xx已经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仅制造出毒品中间物麻黄素,系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为13.72克,不应将37.43克的黄白色晶体计入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陈xx家中二楼卧室床头旁桌子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2颗、吸毒工具等,从该桌子右边的梳妆台上查获涉案的黄白色晶体。
虽对查获的黄白色晶体进行鉴定后,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陈xx制造毒品尚处于第一阶段,即制造毒品中间物麻黄素,尚未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陈xx关于该黄白色晶体属性一直稳定供述系其购买的制毒原材料,且侦查机关并未针对该黄白色晶体提取不同部分进行定量鉴定。
同时,陈xx本人亦有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而查获的陈xx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及黄白色晶体所放置的位置相邻,则不能排除存在陈xx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时将少量毒品混进黄白色晶体中的可能性。
故本院认为,用于证实该黄白色晶体属性的证据不足,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xx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7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对自己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该犯罪事实,亦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陈x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对其还应数罪并罚。
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于2014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5日已被羁押的19日,刑期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72克)、制毒工具、制毒原料、毒品中间产物、吸毒工具、监控材料、手机、平板电脑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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