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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赵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赵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垣曲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了(2014)深宝法光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9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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