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女子拖鞋里藏毒 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2016-09-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女子拖鞋藏毒上演步步惊心,藏匿毒品又出新招。毒贩们屡屡出奇招不得不让我们感叹,人的潜力是无限的。他们总有办法想到携带毒品的方法。只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非法犯罪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报道,7月28日,女子黄某携带毒品从云南飞抵武汉,民警兵分两路,一路跟踪该女子,另一路紧盯同伙高某。当晚7点,两人在雄楚大道一酒店门口碰面,被民警当场抓捕。通过搜查和X光检查,均未从两人身上发现毒品。观察了好久,民警终于发现黄某穿着一双厚底拖鞋,走路时特别缓慢,显得格外小心。民警当场拆鞋检查,果然在鞋底里发现了夹层,里面有4000多颗麻果。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呢?
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为选择罪名。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黄某将毒品藏于拖鞋之中,从云南运往武汉,被民警抓获,构成运输毒品罪。一经认定,将按照其所携带毒品的数量进行量刑。
- 上一篇:黑龙江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下一篇:人为什么不能吸毒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