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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街**组,家住金堂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接易某某(在逃)电话称有人要买毒品,随后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川******别克两厢小车按照易某某安排到金堂县赵镇三江路76号“小田自助干锅烤鱼”店,将事先准备的一袋冰毒拿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取田某某人民币150元。十余分钟后,被告人沈某某再次来到金堂县赵镇三江路76号“小田自助干锅烤鱼”店时,被金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从被告人沈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6袋,红色药丸2袋,共计净重4.48克。从吸毒人员田某某处查获购买的冰毒净重0.92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和
检察员:张 蓉
2017年1月10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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