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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栋**号。因走私毒品罪嫌疑,于2016年5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赚取港币400元的带工费,于2016年5月17日18到香港上水地铁站天桥附近的一个“水客”派货点拿货,被告人黄某某找到一个“水客头”(男,姓名不详,在逃),该“水客头”将报纸包好的货物放入被告人黄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行李箱中,约定在被告人黄某某返回国内后、交货时支付带工费港币400元。当日19,被告人黄某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检查,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背包、手拉行李箱内查获KIMBERRY止咳水4瓶,Marsedyl Elixiy万咳疗止咳水15瓶,SEDYLIN止咳水10瓶,Fe-dyl No.9 syrup咳宝止咳水20瓶,Dr.Jacoleson止咳水5瓶,DHASEDYL止咳水10瓶,SURSEDYL止咳水2瓶,7种品牌止咳水均是120毫升、每5毫升含有9毫克盐酸可待因,合计66瓶。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6瓶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止咳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凭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陈述表,户籍证明,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关(缉)鉴(理化)字[2016]46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笔录、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非法携带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入境,折合可待因14.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波 陈祥温
2016年8月22日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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