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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走私毒品罪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18时10分,被告人张x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
关员问其是否有行李物品或其他违禁品需要申报,其称没有。
关员拟带被告人张x进入封闭区检查时,被告人张x立即往澳门方向逃跑,并从身上掏出一袋物品扔掉,关员追上将其制服,并找回其扔掉的物品。
经检查,被告人张x扔掉的一袋物品中包含一小袋透明胶袋装着的白色晶体状物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8.29克;以及四小袋红色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64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毒品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在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检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状物8.29克以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物1.64克予以没收。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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