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6年5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5 月24 日,被告人郑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依定拿止咳露76 支、咳宝33 支。经鉴定,上述止咳水中检出可待因成分。
被告人郑某某供认,2016 年5 月24 日下午,其在香港上水剑桥广场收到派货人派给他的食品及止咳水,派货人明确告诉其中有依定拿止咳露76 支,咳宝(止咳水)33 支,其准备过境后在福田口岸交货,代工费450 元人民币在交货后收取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止咳水;2.书证:查问笔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止咳水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澍农 吴亮星
2016年8月30日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