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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4年7月31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9月3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2015年5月12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拱北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2015年6月12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
拱北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珠海拱北**中心工作时认识了外籍男子琪诺耶•阿顾拉(另案处理)。琪诺耶•阿顾拉自称其名叫Ken,在广州做外贸生意。同年6月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韩某某辞职,琪诺耶•阿顾拉以每月人民币2800元为其在华发世纪城**栋**室租房居住,并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或是给现金供其花销。2014年7月26日11时许,韩某某接到琪诺耶•阿顾拉电话要求帮忙寄2个按摩靠垫,称其会送到珠海交给韩某某。当天13时许,琪诺耶•阿顾拉再次电话联系韩某某称自己很忙,要韩某某到广州其住处拿东西回珠海寄。韩某某于当天16时许到达琪诺耶•阿顾拉所租住的广州市**小区**栋**房。韩某某在该房卧室门口地方发现3个纸盒包装的按摩靠垫,琪诺耶•阿顾拉说这就是让她带回珠海寄往澳大利亚的按摩靠垫,并将澳大利亚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到韩某某的手机(138*******)信息中。
同年7月27日6时许,琪诺耶•阿顾拉让韩某某将2个按摩靠垫带回珠海,要她再买2个按摩棒一起寄往澳大利亚,并要求她当天一定要寄出,并给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为邮费和购买按摩棒的费用。韩某某按琪诺耶•阿顾拉的指示搭乘大巴返回珠海,其在大巴上用手机联系余某某咨询邮寄按摩靠垫到澳大利亚的邮费,并约定在拱北**酒店门口收货。韩某某到达本市拱北后,先将2个按摩靠垫放在**中心的保安处,然后到华润万家超市购买按摩棒。当天13时30分,韩某某在**酒店门口将上述按摩靠垫及按摩棒交给余某某邮寄,并当场电话联系琪诺耶•阿顾拉,根据其要求选择中国邮政EMS国际特快专递,并通过短信息将邮寄收件地址发给余某某。此后余某某通过“百世汇通”将上述按摩靠垫及按摩棒快递给广州市顺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并转运至广州天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次日将上述邮包交至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进行发运。2014年7月30日0时15分,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对该邮包进行查验时,发现邮包内的按摩靠垫中夹藏有可疑物品。经依法鉴定:上述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83克,含量71.1%。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拱北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韩某某具备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21日
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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