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吴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嘉瑜,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代建、潘一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碧秀路黄山豪庭A8426房,以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袁某某贩卖白色晶体2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吴某甲处起获毒资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袁某某处起获白色晶体2小包。经刑事化验检验,上述白色晶体2小包净重1.1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如实供述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身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2.被告人吴某甲是初犯;3.被告人吴某甲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4.毒品重量是1.16克,在纯度不明确的情况下,请求法庭酌情对被告人吴某甲从轻处罚;5.被告人吴某甲身体有,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能够尽快获得治疗。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陌陌”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3587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对交易地点、涉案的毒品、毒资、手机通话截图的照片签认;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其对交易地点、毒品、毒资、手机通话截图及尿检结果的照片签认;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毒品氯胺酮1.16克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璇炜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人民陪审员 毕文辉
相关阅读:
相关判决书: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