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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走私毒品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3   标签: 走私毒品罪 取保候审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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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中国护照号G********,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418日被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5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41719时,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拟乘坐KA663航班至香港再转机前往西班牙。被告人林某甲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在通过安检时,安检员在被告人林某甲所穿牛仔裤右后侧的商标和皮带之间查获一包净重3.92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同时,安检员在被告人林某甲所穿牛仔裤口袋和携带的浅褐色拉杆行李袋内查获玻璃壶、吸管、过滤嘴等吸毒工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藏匿毒品的牛仔裤(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毒品称重照片等;

 

3. 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其它证据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藏匿手段携带3.9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林应辉   

 

代理检察员  林 慈   

 

201666

 

 

 

 

来源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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