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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走私毒品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2017-03-13   标签: 走私毒品罪 鸦片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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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89********,大理州弥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孟连县****号,2015111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111日,被告人段某某到缅甸国邦康收欠款,当日19时许从孟连县勐啊边境检查站口岸出境到达邦康,后在一名叫“小果敢”的男子处购买3包毒品鸦片,准备带到中国孟连县。当晚20时许,段某某将买来的2包毒品鸦片藏匿于自己的裆部,将1包毒品鸦片放在上衣左侧内部口袋在边境检查站办理入境手续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鸦片共计净重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事实。

 

3、鉴定意见,证实查获的毒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携带毒品鸦片入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走私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宝生   

 

2016119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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