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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绰号“蛋蛋”。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在本市江干区某路18-1号某酒店8206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包净重0.759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尚某身上查扣了净重共计5.1236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尚某暂住的位于本市江干区某路12号的205房间内查扣了被告人尚某所有的净重2.1736克的甲基苯丙胺;从被告人尚某的女友邓某暂住的位于本市江干区某公寓3幢3单元101室内查扣了被告人尚某所有的净重0.59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涉案毒品均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陆某、吕某、邓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检测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录音录像附光盘,辨认笔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晨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张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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