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尚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2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绰号“蛋蛋”。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尚某在本市江干区某路18-1号某酒店8206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包净重0.759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尚某身上查扣了净重共计5.1236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尚某暂住的位于本市江干区某路12号的205房间内查扣了被告人尚某所有的净重2.1736克的甲基苯丙胺;从被告人尚某的女友邓某暂住的位于本市江干区某公寓3幢3单元101室内查扣了被告人尚某所有的净重0.59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涉案毒品均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陆某、吕某、邓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检测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录音录像附光盘,辨认笔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晨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张滨滨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