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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5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别名“老某”),无职业。2016年6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行至本区关东园五路荷叶山社区8栋3单元楼下时民警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被告人金某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圆形片剂共计130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圆形片剂共重12.3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金某时现场进行了尿液检测,其M-AMP项呈阳性,证明被告人金某吸食过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毒品物证照片及被告人金某的指认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1328号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被告人金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2.37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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