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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不在押。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17时许,萧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在萧县闫集镇李各行政村李各自然村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养猪场东面的麦田里种植的大量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1290株。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17时许,萧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在萧县闫集镇李各行政村李各自然村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养猪场东面的麦田里种植的大量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1290株。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3日到萧县公安局闫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并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铲除笔录,证人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29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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