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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成兵,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成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万成兵与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达成毒品交易约定,由万成兵负责提供毒品海洛因,张某甲支付现金100元。同日15时许,张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向阳村1003号重庆汇畅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路边绿化带处,将100元支付给万成兵,万成兵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在该处寻找事先藏好的毒品海洛因,在搜寻过程中万成兵被民警抓获。经民警现场搜查,搜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成兵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另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持有海洛因0.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被告人万成兵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犯贩卖毒品罪未遂的公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4时许,张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万成兵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万成兵事先将毒品海洛因埋藏在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向阳村1003号重庆汇畅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路边绿化带处。之后,被告人万成兵与张某甲约定见面地点为平山钢管厂。同日15时许,被告人万成兵与张某甲及张某见面后,张某甲将100元支付给万成兵,万成兵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寻找事先藏好的毒品海洛因,万成兵在搜寻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民警现场搜查,从重庆汇畅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路边绿化带过道旁草丛内查获两张用餐巾纸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其中一张白纸内包裹1小包净重0.09克,另一张白纸内包裹2小包净重0.4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万成兵持有的OPPO手机一部,毒品海洛因0.5克,毒资10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保全。

被告人万成兵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5月19日16时,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向阳村1003号重庆汇畅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路边绿化带处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万成兵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搜查出毒品海洛因3小包共计0.5克,并予以扣押,同日该案被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万成兵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万成兵尿检呈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阳性。

4、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5月19日14时12分-14时45分,15123934311(万成兵使用)与18584565752(张某所有,张某甲使用)之间有多次通话。

5、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万成兵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万成兵指认交易毒品的地点及收到的毒资100元。(2)2016年5月19日,购毒人指认毒品交易地点及手机通话记录。(3)被告人万成兵与张某甲相互辨认出了对方就是进行毒品交易的人。

7、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拆封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5月19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及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并予以封存。次日10时许,公安民警当着万成兵的面在南桐派出所进行拆封称量,其中一张白纸内包裹1小包净重0.09克,另一张白纸内包裹2小包净重0.41克,公安机关将上述毒品疑似物提取检材送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

8、毒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因万成兵刚刑满释放,他没有身份证,其就用自己的身份证给万成兵办理了15123934311的手机号,这个号码一直是万成兵在使用。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14时许,其与父亲张某甲都想吸毒,其父亲张某甲就用其电话打了个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但是给谁打的不清楚。然后两人就坐着三轮车去平山钢管厂下面的公路下车,然后顺着路走到钢管厂门口,看见一个男的,其父亲称呼对方“万三”,然后其父亲给了对方100元,“万三”就带着其和父亲走到钢管厂对面的小花园里去找东西,正在找时,几个便衣警察就来把其和他们抓住。

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9日14时许,其用其儿子的电话给“万三”打电话购买毒品,“万三”叫其到钢管厂去找他。其与儿子来到平山钢管厂门口下车,到了之后,其把100元给“万三”,“万三”拿到钱后,就开始在绿化带中的人行道上找“药”,在找的时候就被公安抓了。

12、被告人万成兵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19日14时许,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白毛”的老汉,并说要100元的海洛因。其开始说没有,没过多久,他又打来电话。然后其就叫他到平山钢管厂来找其,到了之后,“白毛”的老汉就拿了100元钱给其,其就在草丛里找其事先埋藏好的毒品海洛因,结果正在找的时候,就被警察抓获了。其是这个月14号在刑满释放,怕被抓,就事先把毒品藏在草丛中。公安民警在草丛中搜出了3小包海洛因。其中一个蓝色的海洛因是单独裹了一层餐巾纸,是准备卖给“白毛”父亲的,另外两个是自己打算吸食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成兵与购毒者达成贩卖毒品的合意,收取了毒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成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成兵与购毒者约定交易地点,并收取了毒资,双方已进入毒品交易环节,在毒品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属犯罪既遂。被告人万成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成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万成兵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品海洛因0.5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莉

代理审判员秦雨

人民陪审员张怀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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