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曾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1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暂住本市嘉定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20时许,经事先与购毒人员朱某某电话联系,至本市金鼎路XXX弄XXX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包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朱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曾某某暂住的该栋楼801室靠近房间门口的收纳箱内还查获1只粉色塑料拉链盒,内有白色晶体状毒品3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朱某某的1.73克白色晶体和曾某某的2.57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李某、秦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拍摄的赃证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月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