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林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3年3月中旬,林某与从缅甸携带毒品入境的送货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雇佣他们继续将毒品运送至重庆。林某为张某二人购买了客车票并留下写有下车地点的两张纸条及路费后,先行飞回重庆等待张某二人。张某二人在到达重庆后,因多次联系林某未果,遂准备搭乘客车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海洛因4178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6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运输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17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1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被告人的家属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遂慕名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在听到了主办律师和张智勇主任专业、精准的分析之后,当下就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代理林某运输毒品案。
主办律师迅速着手,第二天就赶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向其了解基本案情并清楚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同时向承办单位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主办律师共会见被告人14次,及时地与其沟通案情进展,并随时向智豪团队汇报讨论。
(二)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整理出案情概要后,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所特色的团队讨论上,具体流程是:每周五在主任律师的主持下,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及作用大小,最后由主办律师记录在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此,如何为本案被告人保命成了智豪团队的首要考虑,经过集思广益的讨论之后,主办律师根据大家的意见,整理出一套系统的辩护思路,并展开了积极准备。
(三)具体辩护方案
1、被告人林某属于从犯。林某参与此次运输毒品系受“贾某(未捉获)”邀约和指挥,答应支付6万元的运输报酬。虽然贾某目前未归案,但从其作用和地位来看,林某与张某甲和张某乙一样,都只是受雇佣运输毒品的从犯。
2、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
3、本案查获的毒品均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实际危害,且毒品海洛因的纯度较低。
4、林某只构成运输毒品一罪,其性质应轻于涉嫌两个罪的张某甲及张某乙。
5、林某家庭困难,有一个两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其妻子又无工作,林某也正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才走上这条道路,遭遇令人同情。
辩护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判决被告人林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智豪律师的专业和“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执业理念为被告人赢得了一次重生的机会,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