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男,1963年3月6日,初中文化,工人,2007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逮捕,2007年杨某某。陈某等人前往缅甸购买毒品,因驾驶员不愿过境而返回重庆,同年11月杨某某等人再次乘轿车前往缅甸购买毒品,同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缅甸帮康市以290000元从张某某手中狗的海洛因5560g,并装入7个饮料瓶中,藏匿于轿车邮箱内,运回重庆。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重庆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轿车邮箱内搜出海洛因5560g,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智豪辩护团为其辩护,本所调查后收集了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陈某某的证据,有立功表现的行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最终获死缓。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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