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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路口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2.86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6]44694号物证检验报告;
5.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2.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飞
2017年2月27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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