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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12月5日20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建光坡建兴一巷内,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将净重1.5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某,被公安人员现场捉获并查获毒品、毒资。被告人刘国志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伙同他人予以贩卖1.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礼蠡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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