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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美丽新城小区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净重0.39克,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颗,共计净重0.1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进行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全
检察官助理:黄奕玮
2017年3月2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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