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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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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11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2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1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2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210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美丽新城小区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净重0.39克,从罗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颗,共计净重0.1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进行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全   

 

检察官助理:黄奕玮   

 

201732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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