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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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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12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11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ARC中央广场中国建设银行门前马路边,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4克、0.69克给龙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行捉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物证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达1.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王前   

 

2017228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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