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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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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号)。因吸食毒品,201611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1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2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1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25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的位于涪陵区********单元**号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包重14.56克。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16]44499号鉴定意见;

 

5.称重、辩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14.56克,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7119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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