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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2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的位于涪陵区**路**号**幢**单元**号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包重14.56克。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16]44499号鉴定意见;
5.称重、辩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14.56克,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7年1月19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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