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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 从轻处罚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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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蒲某某,男,1976****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云阳县******委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住云阳县**大道**大厦。因吸食毒品于20169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9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冰毒31.76克,放置于自己使用的车辆内,用于个人吸食,且明知他人遗留在其车内6.38克毒品而暂代保管。

 

20169610时许蒲某某在云阳县********单元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毒品称量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爽   

 

2016125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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