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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蒲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云阳县**镇**村**委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大道**大厦。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9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冰毒31.76克,放置于自己使用的车辆内,用于个人吸食,且明知他人遗留在其车内6.38克毒品而暂代保管。
2016年9月6日10时许蒲某某在云阳县**路**号**幢**单元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毒品称量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爽
2016年12月5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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