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贩卖毒品罪 > 裁判文书

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3   标签: 贩卖毒品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传播有限公司设计人员,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人,住四川省巴塘县****大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25162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山城饭店附近合力村一巷子内,将两小袋净重分别为0.88克和0.8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并欲找补陈某某5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了贩卖的毒品和涉案毒资。

 

到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吸毒成瘾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贩卖予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员:吴筠   

 

2017120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