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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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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超,绰号“幺官儿”,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汉源县********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62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7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9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10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11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6月期间,被告人张超从成都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分装成零包,在汉源县九襄镇、白鹤集镇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胡某某100元一包的七次共约3克、贩卖给王某某300元一包的一次约1克、贩卖给赵某某200元一包的一次约1克、贩卖给罗某某100元一包的一次约0.4克、贩卖给张某某一包净重0.51克。

 

2016623日,被告人张超在汉源县**镇“**茶楼”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超处搜出净重共计48.76克的疑似毒品4包,从张某某处搜出张超贩卖的净重0.51克的疑似毒品1包经检验,所扣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然贩卖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乾林  

 

2016125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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