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贩卖毒品罪 > 裁判文书

江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江某某,男,生于1973****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7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8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生于1964****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7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8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9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1211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单元****号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并在被告人江某某处查获海洛因0.1318克,在被告人叶某某处查获海洛因0.56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报告、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理化检验报告、测试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鸿燕  

 

20161228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