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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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05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和7月的一天,被告人屈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洁美街*号*栋*单元*号的暂住地房内先后容留林某林某、季某季某(均已行政拘留)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0日晚,容留王某某(已强制戒毒)在该租住地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4日21时,其容留吸毒人员季某、林某在租住地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挡,现场查扣吸毒工具及冰毒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苏
2017年1月19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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