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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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3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暂住地:**镇庙**村**组**号。2016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行政拘14日。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本院以其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镇庙**村**组**号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邓建中、阳洪君、肖燕平(三人已被行政处罚)在该租住房内一同吸食毒品。24日民警在该场所当场查获装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的自制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英
2017年2月8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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