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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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射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2016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荷塘中街111号缘源旅馆开设303房间,并于张某某在该房间内居住。11月16日,伍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该房间内先后容留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经用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测试剂盒检测,四人尿液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他人系未成年人,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杨强
2017年2月14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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