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贩卖毒品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巷**号楼**单元**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宿舍**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4日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退查后,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于2016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一天晚上22时许,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卖了毒品给陶*。
从2015年12月底201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范**家里、自己居住的龙湾398旁一居民楼的房子附近共卖了3次毒品给范**。
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潜龙网吧以150元钱的价格卖了毒品给范**,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兰平
2016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换押证。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