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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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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6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宿舍**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34日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5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退查后,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于20167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月份一天晚上22时许,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卖了毒品给陶*

 

201512月底2016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范**家里、自己居住的龙湾398旁一居民楼的房子附近共卖了3次毒品给范**

 

20161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潜龙网吧以150元钱的价格卖了毒品给范**,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兰平  

 

20168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换押证。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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