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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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无业,户籍地嘉陵区**镇**村**组**号,住嘉陵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无业,户籍地嘉陵区**街道**组**号,住嘉陵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8日16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求购200元钱的冰毒。梁某某同意后,安排被告人杜某某将一小袋冰毒送至南充市嘉陵区雅府酒店。杜某某在明知是毒品后,为了抵消欠梁某某的200元欠款,答应帮忙。于是杜某某将该小袋冰毒送至雅府酒店418房间交给罗某某,收取200元毒资后交给梁某某。后警察将三人抓获,在罗某某处搜出疑似冰毒,经计量检验净重0.68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梁某某处搜出疑似冰毒,经计量检验净重1.00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6899克、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8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丽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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