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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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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胜(绰号“小飞”),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组,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1229日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9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83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0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0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083021时许,被告人陈胜与唐某某在电话中商定购买毒品“半个”(25)价格为1700元,两人并在电话中商定在资阳市雁江区******巷子口见面交易。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胜在建设南路“欧尚网咖”楼下路边与唐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民警上前抓捕时,被告人陈胜将手上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一包疑似冰毒丢在路边后开始逃跑,后在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妇幼保健院对面路边被民警抓获。经民警对被告人陈胜丢在“欧尚网咖”楼下路边的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其净重为24.84,后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24.84克等物证;2.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胜的供述与辩解;5.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资)公(物)鉴(理化)字[2016]030403号理化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搜查笔录;7.录音光盘一张;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军  

 

20161121     

 

附:

 

1.被告人陈胜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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