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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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燎原村贩卖毒品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编为1号),随后,宋某某又交出其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编为2号),经称量,1号净重0.35克,2号净重0.11克。经鉴定,1号、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提取、称量、抽样、辨认笔录;5.指认记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17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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