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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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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汇川区********号,无业。2016712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721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2016818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825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9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10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17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次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三次累计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300元后,双方约定到遵义市汇川区****家属区路口进行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称量为9.62克),另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其用于自己吸食的冰毒两小包(分别为0.62克、0.60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手机、毒资人民币等;2.书证:通话记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人员抓获经过说明等;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合计10.84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云刚  

 

2016123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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