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裁判文书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1026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8日中午,满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位于麻阳县******路段大华坪村家中找其还钱,见李某某家中二楼卧室的电脑桌上摆放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水葫芦”,满某某便吸食了冰毒。20161011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某、焦某某先后到李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焦某某一起吸食冰毒。10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焦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麻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等;

 

2、证人杨某某、焦某某、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本案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曼丽   

 

201612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