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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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0月26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8日中午,满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位于麻阳县**镇**路**路段大华坪村家中找其还钱,见李某某家中二楼卧室的电脑桌上摆放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水葫芦”,满某某便吸食了冰毒。2016年10月11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某、焦某某先后到李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焦某某一起吸食冰毒。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焦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麻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等;
2、证人杨某某、焦某某、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本案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曼丽
2016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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